本文作者:qiaoqingyi

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正确的有)

qiaoqingyi 2023-01-02 601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正确的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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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应该什么时候做税务筹划

您好!

写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 与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税务筹划研究相比较,我国的税务筹划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 房地产开发方面的税务筹划。我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从2000年才开始。2002年,贺志东编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了阐述。随后的研究开始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为对象,辅以节税、避税方案和经典案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我们应该从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它们分别是:房地产前期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房地产建筑施工阶段的税务筹划,房地产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以及房地产保有期间的税务筹划等。 房地产前期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前期准备主要包括一个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对于上述这些免税项目,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利用合法的免税项目进行节税,节省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建筑施工阶段的税务筹划 这里主要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服务业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和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因而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对企业的税收影响很大。按照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应遵照以上规定,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甲单位要建造一项工程,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协调,丙施工单位最终承揽了此项工程,甲与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丙为此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的服务费。则乙公司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150000×5%=7500元。如果乙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筹划,直接与家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15万元,乙公司又

把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完工后,乙向丙支付价款300万元。则乙公司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3150000-3000000)×3%=4500元。 也可以利用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房地产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人为5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500万元。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5000-3500-275)÷(3500+275)=32.4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3500-275)×30%=367.5万元,实现利润5000-3500-275-367.5=857.5万元。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4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400×5%=70万元,实现利润1400-70=1330万元。 第二,合作建房。这种方式指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例:甲房地产企业有一块价值5亿元的土地,但出于资金限制,拟考虑与乙企业合作建房,由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若甲、乙采用房屋建好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方式,则甲企业需要就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亿元×5%=2500万元的营业税。若甲、乙成立合营企业,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待房屋建好后将该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双方都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房产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销售环节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关于营业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1)价外费用的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去年营业收入为3亿元,其中代收款项为5000万元,则其营业税应交纳35000×5%=1750万元。如果将代收款项由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则房地产公司应交纳营业税30000×5%=1500万元。 (2)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因为营业税有九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例如,甲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毛坯房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装修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总面积为50000平方米。如果甲企业不成立装修公司,只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则营业税为:9000×50000×5%=2250万元;如果甲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按毛坯房计算,另成立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则营业税为:8000×50000×5%+1000×50000×3%=2150万元。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增值率=1270/4730×100%=26.8%,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增值额=6000-(X2+330)=5670-X2,增值率=(5670-X2)/(X2+330)×100%,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保有期间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出来的房地产,有时并没有全部用来销售,而是留有部分自行经营管理或是将暂时未出售的房地产用来赚取租金,这就涉及到闲置房屋的税收筹划问题,如果是对外出租就产生了租金收入,当前租金收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收入中占有重要比例,租金的税收筹划问题也值得思考。企业以房地产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有两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种多,税负重。如果是将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通过将房屋出租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望采纳,谢谢

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房产税税务筹划的说法正确的有)

税务筹划的方法

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发票冲抵(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20%×(1+0.5)-2000=5200元

房屋租赁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1、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价款

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可能从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发,刻意提高非房屋出租的价款,压低房屋出租的价款以达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对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联合物价、房产部门根据地段出台的房屋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如果出租人房屋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足底租金计税价格缴纳房产税。

2、出租变仓储

房屋出租这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一般是不能这么做的。

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但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承租人拟储存的货物属于易保管且价值较低的情况下,才可行。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方案风险太大。

3、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

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但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合理地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

一般正规的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必须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的,价格也是要审批的。因此,出租方刻意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仅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可能由于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

如果出租方纯粹从逃避房产税的角度出发,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发生纠纷时可能吃亏。

4、利用转租政策

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出租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假设M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假设H出租房产。这里由于转租商贸公司销售的增值税一样可以差额征税,而转租仍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

因此,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M×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只有当H1.42M时,该方案才可行。

由于出租房和资产管理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即使当地税务机关没有这个标准,税务机关肯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即M的值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还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准备对拟出租房屋进行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的话,出租人可以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这种方案避税是比较合理合法的,风险很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是依据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只有1.2%,而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租金计算缴纳,税率是1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率是自用房屋的10倍,而且12%的房产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率也是明显偏高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如何作好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工作范式文

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地价过高,投资过热,国家陆续下发宏观调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着“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件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方式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693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5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据税法规定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693-100-300-40-80-55)×30%=35.4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693-100-300-40-80-55-35.4=82.6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69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690-100-300-40-80-55=11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后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15-82.6=32.4万元。

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菏泽市城区繁华地带有一处空闲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备对外投资,若采取出租方式,预计年取得租金为200万元,若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那么,我们分析一下,哪种方式对于企业更能节税,

假设房产原值为P,

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R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T1和T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

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

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

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租赁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0.03)/25,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

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0.03+25%×500=133.42

(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50.98(133.42-82.44)万元。

(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假设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00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的筹措资金的方式不同,对公司的税负影响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

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8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缴纳的营业税800×40%×5%=16(万元)。以后三次分别缴纳营业税800×20%×5%=8(万元),共计16+3×8=40(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都是40万元,但是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入在5种特殊情况下确认标准,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商业地产税收筹划主要有什么?

在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种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占到了我国税种的41%。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的1%—7%交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的0.3%0交纳印花税,按利润总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按0.2—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的12%交纳房产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交易额的3%—5%交纳契税,还有诸如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如果将这些水中综合计算,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可达10%以上。

1.筹资环节税务筹划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2.建设环节税务筹划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负显然比前者为重,如果在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当然是前者更有利于实现收入最大化。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用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 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降低代建房劳务性质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通过该项筹划节省不少税款,让利部分于客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样也会使得房屋各方面条件符合客户要求,低的价格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种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采用设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房方式。所谓合作建房,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这样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这种方式下,需要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第二种是成立“合营企业”,即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两种方式下的税负也不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合营双方只需在对外销售房屋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如果双方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按现行税法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无法享受转让无形资产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可见,在收入和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合作建房的各方采取成立合营企业,在房屋建成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税负最小。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合营双方是出于税务筹划目的而成立的,并无对外开展营业的行为,只有投入没有销售更无利润可言,该合营企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更节税的办法是待房屋建成后,将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

3.销售环节税务筹划

价外费用的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 企业 销售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销售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

(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 2 )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该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

(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 影响 。

(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日常经营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直到房产完工进行销售过程需要与其他企业发生交易行为,比如资金借贷、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等;同时房地产企业也会由于日常的经营需要,进行企业框架的重组,比如设立项目公司、销售公司、公司分立、合并等。在这些日常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由于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来取得合法合理节税、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1)不同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的税目与税率是不同的,会产生同样的投资收入所对应的税负不同的情况。因此出于对节税利益的追求,可以通过将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相互转换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譬如A公司有300万的闲置资金,希望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B进行合作,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很有讲究,毕竟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合作将直接对A公司的今后取得的合作收入的纳税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A公司主要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B公司进行合作:第一种是直接将300万作为出资与B公司进行合作开发房产;第二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将300万资金出借给B公司参与房产开发;第三种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房产开发。

假设A公司在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房产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第一种方式下,60万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为19.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税后收入为26.93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假设A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将300万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3.3万元,企业所得税18.71万元,税后利润37.99万元。在第三种情况下,房产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60万元。由于A、B两个公司的税率相同,公司6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了利益为60万元。从以上三种投资方式看第三种税负最轻,但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B公司不负责还本。第一种与第二种相比,第一种投资方式税负较重,但是A公司直接参与了房产开发项目,获得开发经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让,企业可以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来确定经营投资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2)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假如A企业有一土地,但是资金比较紧缺,而B企业则资金雄厚,但是苦于没有土地,这时双方走到一块,要合作建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比较合理?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设房屋可以分为二种方式:一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又可以分为二小类,一小类是用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税目征收营业税收,另一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一小类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一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有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

建立合营企业这种合作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一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一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A公司与B公司采用建立合营企业,并共担风险, 共享利润,可以不用交纳5%的高额营业税,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当然共担风险,那就意味着A公司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5.税种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根据税种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免税政策、税法的模糊性、选择性、数量性条文等进行税务筹划,还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税额避税的方法进行节税。关于各税种的减免税规定在各个税种的单行暂行条例中都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而5%的营业税以及在此基础上附加的教育附加与城建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的,因而节税空间不大。

(1)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还包括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目前,内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还可以通过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比如设立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但是采用设立分公司的话,就不能达到上述筹划效果,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现行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法规、规章主要是《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对所有类型企业都适用的法规、规章,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适用的税收依据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而2003年颁布的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由于国税发[2006]31号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着重介绍一下该文件的内容。

与[2003]83号文件相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只要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开发企业转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收有关规定扣除。

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了其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

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设的特殊税种,因此更有必要进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像房地产中的代建房行为就是应该属于劳务行为,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作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否则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就会带来损失。 

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某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5.5%X(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X=1.2×(100十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 7(100+5.5%×128.48)。

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如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增值额=128.48+y-(107.07+5.5%y),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1),即y>8.8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当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而增值率=增值额 / 扣除项目,因此适当增加分母,即扣除项目,可以降低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营业税税务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应纳营业税的税目包括服务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皆为5%。

价外费用的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去年营业收入为3亿元,其中代收款项为5000万元,则其营业税应交纳35000*5%=1750万元。如果将代收款项由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则房地产公司应交纳营业税30000*5%=1500万元。节约税金250万元。

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

例如,甲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毛坯房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装修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总面积为50000平方米。如果甲企业不成立装修公司,只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则营业税为:9000*50000*5%=2250万元;如果甲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按毛坯房计算,另成立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则营业税为:8000*50000*5%+1000*50000*3%=2150万元。节约100万元。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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